下册》,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不能简单地用民事审判中的做法来理解,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当包括以非法同居和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事实婚姻。理由是,从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妇的名义将同居生活视为非法的同居关系,目的是促进婚姻登记的自觉处理。但是,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否定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没有合法性。重婚罪犯罪客体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对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对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受到打击只不过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显然不符合刑法目的性解释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夫妻关系非法同居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规定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根据重婚罪的有罪判决量刑“。我们认为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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