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男方父母出资深圳市保安区某小区一套房地产,以男女双方的名义登记,办理住房贷款。
2015年2月1日,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性格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矛盾逐渐加深。
2015年12月,男子提出离婚。
2016年2月,由于数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女子决定委托本队进行离婚诉讼。
2016年3月,男方提交证据,其中双方婚前共同签订的财产约定合同一份,协议中双方共同确认,宝安区房产是以男女双方名义登记的,但实际上是为男方购买的,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增值收益均归男方个人所有。
四本案的重点
1.双方情况是否构成法定判决离婚情况?
2婚前财产约定合同有效吗?
3.不出资房地产就不能主张赔偿并分配吗?
五案件处理结果
我方撤诉,双方由民政局处理协议离婚。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刚毕业进入社会,可能对感情处理缺乏理性和长期考虑,所以我们充分征求了当事人父母的意见,当事人父母也表示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当事人表示不能与对方私下协商,最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促进仲裁。
本案的转换发生在我方立案后对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由男女双方签署,其中相关不动产以男女双方的名义登记,但产权和收益实际上属于男子所有,女子明确承诺对该不动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后来当事人回忆说,当初确实签署过这样的协议,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但是现在我们不能论证原来的事实真相。只要协议真实存在,我方分享房地产的机会就很渺茫。当事人也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放弃秋收和对方离婚,但当事人对我们考虑问题的细致周到的专业态度非常满意。。
3.不出资房地产就一定不能分配房地产或补偿吗?看到这里,很多人会疑惑,假设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该房产实际上是男方父母出资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分配房产,是否可以分配相应的房产补偿vs价格。。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唯一的标准答案,家事纠纷,加在一起的是理性法,重视相对公平,还是具体事件的具体分析。在这种房地产分割的情况下,有将父母的出资赠与夫妇的判例。因此,有根据房地产份额直接划分的判例。另外,有时法官会综合双方的结婚期限子女情况家庭捐款实际出资比例等因素,只给予未出资当事人适当的补偿,法院除去一方父母的资本金后,再细分房地产的增值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结婚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子女,所以两人没有花很多精力维持家庭的生活费和婚姻。即使婚前协议没有达成,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女性获得房地产50%份额或相应价值补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根据婚姻法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有可能获得部分补偿。
七结论
两情相悦或只需要一瞬间,但携手共度一生并不容易。婚姻不仅仅是受契约的制约而结合在一起的,而是要用爱和尊重来浇灌和培养。希望大家都有勇气面对和接受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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