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受理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奖励资金的,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单》,连同核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向举报人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代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执法检查,考评,督查,暗访等活动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举报; 举报事项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举报人书面委托一名举报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收到举报奖励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工作机制,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推诿,敷衍,拖延,遗漏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的; 本人或授意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举报奖金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县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 举报奖励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7.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9.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10.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3.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5.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7.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2.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13.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14.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15.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6.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2万元: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机械行业
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1.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 2.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以探代采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1.超出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实施勘查的。 2.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房屋市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2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5.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8.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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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单位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举报并查实燃气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的。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施工质量,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审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至5万元: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情形的,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进行奖励: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5.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4.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1万元: 1.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2.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4.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内河船舶航行或操作。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7.企业填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至10万元: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0.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11.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3.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1万元: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8.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本奖励标准由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1.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3.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10%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6.有突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7.擅自开采安全煤柱的。 9.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4.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9.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10.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未按要求处置或者存在造假行为的。 11.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2万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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