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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表现上(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体现在)

时间:2023-03-21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29次

原标题:据专家分析,国产玩具侵权高达是如何认定的

分解组装玩具类产品利弊行为的定性

特邀嘉宾:王迁

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表现上(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体现在) 热门话题

陈惠珍

稿件总括:杨赞

事件概要《机动战士高达》是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制作的作品,在国家著作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后来万代株式会社根据该作品制作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凑玩具,并在市面上销售。

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李某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分解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阿瓦兰辛天使异端等高达系列拼凑玩具,通过计算机建模制作图纸委托模具等方法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公司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系列的拼凑玩具,冠以“龙桃”品牌出售给林氏等人。

意见分歧

关于“复制”的认定,第一种意见是,“龙桃”玩具没有脱离原创机身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与高达系列组装玩具实质相似,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犯罪中的“复制”。第二种意见是,“龙桃”玩具系的李某从平面美术作品《机动战士高达》中获取素材制作立体玩具模型,与高达系列的组装玩具不同,本质上不承认与原创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问题1:关于“独创性”判定

主持人:实践中,独创性在法院审理侵权纠纷中普遍运用。如何理解和判定独创性是侵权乃至侵权犯罪定性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应坚持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本案认为,“龙桃”玩具并不偏离高达系列组装玩具机身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内部零件和接缝方法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评价“龙桃”玩具的独创性呢

王迁:在著作权刑事案件中,被诉侵权的内容与被害人的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仅仅是作品的复制品还是演绎作品,对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只针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不包括未经许可通过翻译、电影拍摄等方式演出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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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被疑侵权的内容和与之相似的他人作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考虑与作品构成无关的因素,而侧重观察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案为例,被控侵权的“龙桃”玩具和构成立体美术作品的高达系列组装玩具,如果与由线条色彩等元素构成的艺术造型基本一致,只有细微的差异,就可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的复制品。需要说明的是,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均不属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即使内部零件设计及拼接方法属于行为者的创造,也不会影响出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因此不能使该立体造型具有独创性。

陈惠珍: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最核心的意义是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具备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备要件之一。此案中,权利人万代进行作品注册的《机动战士高达》系列组装玩具中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独角兽”,作为怪兽的具体形象,与现有玩具的具体表现有所区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认定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独立创作了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系列玩具作品。因此,权利人的玩具具备独创性的要件。

必须指出,独创性只是构成作品的要件,与认定相关行为是否侵权无关。侵权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并不是阻止侵权的理由。在此案中,侵权作品与侵权作品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肢体设计结构比例在整体形象呈现和视觉效果等安排上几乎没有差别。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表现上。该案作品为美术作品,表现在玩具构件组装后形成的外形线条比例及整体形象等方面。零件组合的不同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即使它具有“独创性”之处,也比较组装的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不影响侵权的判断。

在这一事件中,“龙桃”玩具作为美术作品并不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理由是“龙桃”的玩具形状的色彩结构与株式会社万代的平面作品《机器战士高达》和高达系列的组装玩具基本一致。武器背包虽然有细微差别,但并未体现行为者创作的个性特征。这些变化是玩具生产者常用设计方式和理念的体现,而不是行为者独创设计的结果。《龙桃》玩具的不同不足以体现人类的美学智慧创造,因此不应认定该玩具构成一部新作品。

问题2:关于“复制”认证

“复制”是指制作作品的复印件。这个复印件并不局限于与作品相比没有细微差别的正确复印件。如果相关内容与作品相比有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很难被识别,没有体现反映个性的选择和判断,不能构成演绎作品,仍然属于复制。“发行”是指销售或赠与一般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由此判断该案“龙桃”玩具是否只是高达系列拼凑玩具的复制品,必须在高达系列拼凑玩具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对两者的外观造型进行比较。

如果两者的外观造型只有难以识别的细微差别,且其差异难以达到独创性要求,而不能认定“龙桃”玩具属于以高达系列拼凑玩具为基础的演绎作品,则“龙桃”玩具属于复制品。高达系列组装玩具外观造型本身具有独创性,在可作为作品保护的前提下,反映其外观造型的画与该立体外观造型是同一作品的不同形式,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属于复制行为,由此产生的仍然属于作品的复制品。需要说明的是,玩家购买被控告侵权的接头玩具,自己快乐地进行接头,即使将与构成作品的高达系列接头玩具相同的造型拼凑在一起,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著作权法中租赁权展览权保护的对象都有一定的限定性,租赁权仅限于电影或电影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展览权在美术作品拍摄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上。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指以销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即作品以有形载体的方式传播的权利。出借权是作品以有形载体的方式有偿暂时转移。展览或信息网络的传播涉及作品作为无形的媒介传播。著作权法对不同种类作品和传播方式的不同,赋予各自不同的权利,分别予以保护。刑法不区分作品的种类和传播方式而从整体上进行保护。

在这起事件中,行为者拆解高达系列组装玩具进行电脑建模,模仿“龙桃”玩具。该玩具从造型色线等外部特征来看,保留了高达系列组装玩具的基本特征,应认定其与“龙桃”玩具和高达系列组装玩具形成复制关系。行为者辩称,“只是从平面作品中获取素材,使之成为立体玩具”,但从“龙桃”玩具造型与高达系列组装玩具造型基本一致的结果来看,不仅要获取平面作品,还要获取机械赋予人的生命这一基本设计理念获取塑料模块制作成人型玩具的美术素材和行业公知信息,并将具体的各种高达系列拼凑玩具模块全面复制人物造型,不具有表现的独创性,也不属于共有素材基础上的再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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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作品 玩具 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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