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兴山煤矿
“8.1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1 8月17日11时28分,湖南洪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佘星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述。
湖南红山矿业有限公司概况
湖南洪山矿业有限公司只负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管辖的仙沙坝煤矿已于2019年关闭,而蛇行山煤矿独立运营,并已按照规定申请相关许可证。
蛇形山煤矿概况
1、矿山基本情况
社兴山煤矿位于湖南省娄兴区社兴山镇立新村,始建于1958年,1967年正式投产,为股份制企业,股东为钟志标、康刘培,总资本9000万元,其中钟志标7000万元,康刘培2000万元。
2.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3.矿山结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蛇行山煤矿现有职工375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8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有12人:矿长苏铭清,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总工程师彭少文,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安全副局长王次良,负责整个矿井的安全监督;谢庆贵,生产矿副矿长,负责2222W矿区的生产管理;胡东贵,开挖副主管,负责2123矿区的生产管理;防突副主任谭德全,负责防突现场管理;机电矿副矿长谭建华,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运营副总监莫一和,负责地面和煤层管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项建华负责通风技术管理。赵丰年,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地测技术管理;采矿副总工程师童思米,负责采矿技术管理;反渗透副总工程师谭凯旋负责反渗透技术管理。
矿井下设生产技术部、通信预防部、地面测量部、机械操作部、调度部、运行管理部、检查执行部等职能部门,配备安全技术人员12人,瓦斯检查员25人,钻井人员29人。
矿山采用“三·八”作业制,早班0小时-8小时,中班8小时-16小时,晚班16小时-24小时。
主要矿井系统状况
1.开发系统
蛇行山煤矿采用立井开采。主立井负责矿井内的煤炭提升和进气,次立井负责下料和管道铺设等任务。该矿分为-125m和-300m水平,其中-125m水平已开采-300m水平面采用暗斜井开采,共布置21222W23 4个生产矿区,其中2123矿区布置在西翼,222W矿区布置在东翼。每个矿区布置三个山丘,与-300m水平运输巷道相连,每个矿区设计为四至五个采矿段。每段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
2.通风系统
蛇行山煤矿通风方式为混合式。主轴和副轴进入西风井进入风井,天马进入风井;西风井返回风井,肾池返回风井;天马返回风井。2122W矿区从莱子塘风井回风,22矿区从天马风井回气,23矿区从西风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约为5864m3/min,总回风量约为5945m3/min。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风机采用“三专用”电源,实现“双风双电”,并能自动切换。
3.电源系统
社兴山煤矿采用双回路供电,主电源取自水浮庙变电所,备用电源取自原雷岳塘矿变电所。矿井地面有一座燃气发电站,配有3台500GF1-3RW燃气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500kW。三台发电机组升压后,连接至地面变电站的6kV母线段,并连接至6kV供电系统,为矿井供电。该矿井下采用6kV电压,在-125m标高处设有中央变电站、黑暗辅助变电站、充电室变电站22、22W变电站21、23变电站,在-300m至300m标高处设有变电站。
4.排水系统
社兴山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正常涌水量为60m3/h,最大涌水量为150m3/h。采用二次排水,水泵房分别设置在-125m和-300m标高。
[新闻文章]
水箱总容量为1200m3。每个水泵房安装三台D155-67×5离心泵,水位为-125m和-300m。安装两根φ165mm无缝钢管作为工作管和备用管。5.安全和对冲的“六大系统”
蛇行山煤矿配备了中国煤炭科学技术重庆研究院KJ90X安全监测系统,事故期间2149煤柱工作面第四巷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中国煤炭科技工业重庆研究院KJ251A型煤矿人事管理定位系统已安装。2149号煤柱工作面第四巷的事故值班人员没有携带人员位置识别卡。
在主井口设置空压站,集中向井下供气,在距井下各工作面井口25~40m处设置压力空气自救装置。
地面设有400M3高水池,供水救援系统提供水源,沿辅助井和巷道铺设供水管道,直至工作面避开灾害硐室等积水位置。
矿山恢复与整顿
娄兴区应急管理机构批准蛇山煤矿将作业隐患整改位置定为2345工作面,分别机巷维修-300-m防火材料和切割2149工作面、风巷22、w49机石门巷道维修、刷喷、井下排水、钻孔施工实践和抽吸管挂线包括地下电缆更换电气设备和维修坑道。答复中明确要求:整改期间,每班下井人数不超过50人,8月10日前整改到位,并申请复检。禁止以整改名义进行生产,驻地监理组24小时监督整改到位。
事故地点
1.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在第四巷首2149号煤柱采煤工作面,距离第四巷开门13m。2149煤柱开采工作面采用巷道开采技术开采位于2149煤工作面切割西侧与断面边界斜断层之间-300m水平的角煤柱。煤柱上走向5m,下走向20m,总面积1000m2,地质储量2100T。事故发生前,煤柱已开采到第四车道。
第四条巷道沿煤层底板开挖,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原木顶梁支架,单体液压支架配铰接梁提升斜梁,不提升边缘斜梁,巷道宽度2m,高1.5m,棚距0.6m,后顶杆背面。在21矿区-264M车库的风机房新风气流中安装了两台FBDY 6.5-11型局部风机,风量为42m3/min。
。
2.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实施
2021 5月18日,矿业副总工程师童思密编制了《2149煤柱工作面勘探与开采操作规程》,设计了巷道采煤技术,开采2149煤工作面切煤西侧与断面边界斜断层之间的角煤柱。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伪造员工学习记录。
3.防入侵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021 05月15日,防突技术员肖编制了《2149探矿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解吸指数△ H2和钻屑量指数S用于确定设计预测和预测,钻孔瓦斯涌出施工作为局部防突措施。
8月17日,早班的防突预测工作预测了秋季作物施工中的3个局部钻孔,距离煤矸石的深度为4-6米,预测没有突出风险,允许开挖3米。在预测期间,预测孔中的采样不足,未测量岩屑。
4、事故区生产经营情况
自2021 6月1日起,胡根据苏的安排,组织人员对2149煤柱勘探开采工作面进行间歇作业,第一条巷道累计掘进7M。6月17日,我们组织二级巷道开挖,共开挖9m。7月28日,我们组织了二级巷道的开采,并于7月31日完成。
安全监督情况。
1.蛇形镇居民矿山监理组
3、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娄星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炭行业及煤炭管理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求主管领导带队每月对煤矿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对竖井进行不少于3次的检查;管理副组长每月带领班组检查不少于6次,下井检查不少于4次;要求煤矿监理负责人每月对驻地监理组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少于10次的检查,每月对矿井进行不少于6次的检查。
4.烟火产品的审批、监督和检验
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理。
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事故轮班期间,井下共有8个工作场所,井下73人,其中1名矿长,4人挖掘22W49风巷,5人修复2343发动机巷,8人修复2345工作面周步兴、刘建华、谢继恒、吴青、文武、宗春、邓本刚、杨金志、彭飞。2244采煤工作面9人郭正安彭才发通达xi罗桂黄黄代平王亭居黄破飞邓本池李林,1146采煤工作面维修4人,2148风巷维修5人,2241采煤工作面修复5人,2149贫煤柱采煤工作面生产5人,电工3人,控制器1人,底给水箱1人,机车司机1人,绞车司机4人,6名气体检查员钟良军钟文良、谢林洪、周满全、李良业,8人胡文宇、周秋华、王全伟、康建宏、康秋章、胡士贵、龙白初。
紧急反应情况
21时,救援人员将两名死者抬出了井,因此事故救援结束,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报告和隐瞒调查
善后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蛇形山煤矿
使用过时的煤炭开采工艺。2149煤柱回采工作面采用国家禁止巷道采煤技术。
故意隐瞒工作事实。第一种是通过不佩戴身份证和在日常检查中不留下书面记录来隐藏未经批准的地下工地的负责人。二是2149煤柱回采工作面采用不安装瓦斯传感器、拆除临时密闭风管的方法,逃避上级部门的检查。
反入侵管理不到位。首先,在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下,布置2149煤柱工作面。第二,当地措施不符合施工要求,预测孔取样不足,未测量岩屑。
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事故现场操作程序的学习和培训是虚假的,现场操作员识别风险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不足。
2.蛇行山镇驻矿督察组
4、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性质
建议对蛇行山煤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事故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提高依法治矿意识。
将强调重大灾害管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撤职的,自处罚结束或者受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告、谎报或者逾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人违反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罚款对上一年的年收入处以3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告、谎报或者逾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人违反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罚款对上一年的年收入处以3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领域背信行为共同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背信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共同处罚对象:以隐瞒、逃避安全监督的,欺骗或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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